(2015)营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英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金冷水村***号。委托代理人崔娇丽,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刘大根,系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法定代表人曲兴群,系镇长。委托代理人于庚,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张英不服原审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鲅行初字第00052号判决,原审原告张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英及委托代理人崔娇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将保险费49404元交至受被告委托收取失地保险费的红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该所的所长冯立伟为原告出具了收取保费49404元的收据。冯立伟收到该款后,用于个人花销并没有为原告办理保险手续。另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没有委托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代收保险费用。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失地保险手续。理由为:1、冯立伟代为收取保费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村委会在保险登记表上有盖章。冯立伟收取保费时是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且冯立伟并非向上诉人一人收取保费。在冯立伟办公室交的保费。上诉人所交保费在冯立伟贪污赃款内。冯立伟被判决贪污罪。2、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委托红旗满族镇人民政府代收保险费。被上诉人的参加保险工作业务流程没有公示。且从被上诉人的工作流程看保费也需经过冯立伟手。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失地农民参保登记表;3、被告委托人红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已经收取保费的收据;4、区法院、市中院刑事判决书两份;5、耕地征收补偿合同;6、原告到各部门上访的证据。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营政发(2007)8号文件、营开管办发(2008)13号文件、被征地农民参保业务流程图、辽宁省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交钱款的性质需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鲅行初字第00052号判决。二、发回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吕兴汉代理审判员 关春秋代理审判员 王 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