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第五医院诉杨秀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第五医院,杨秀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民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继义,院长。委托代理人陈炳元,医院职员。被告杨秀龙,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因与被告杨秀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秀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撤回对被告杨秀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市第五医院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