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蒋某某,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