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术华与赵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术华,赵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段术华被告:赵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术华诉被告赵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术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守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术华撤回对被告赵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00元,由段术华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