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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术华与赵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术华,赵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段术华被告:赵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术华诉被告赵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术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守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术华撤回对被告赵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00元,由段术华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