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泽亭与刘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亭,刘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泽亭,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村民,现住太原市。被告刘二宝,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亭与被告刘二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泽亭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泽亭承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