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当涂县星辰百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星辰百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69号原告:当涂县星辰百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7369-0。法定代表人:谷凯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万星,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玉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当涂县星辰百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狮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公司委托代理人谷万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辰公司诉称:原告系圆通速递当涂县代理公司。2014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速递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国内的物流服务业务,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和重量与原告结算费用。自5月份至2014年12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共欠原告服务费1857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57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海狮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鉴于海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核实本案事实如下:星辰公司是圆通速递在当涂的代理商,2014年5月8日星辰公司与海狮公司签订《速递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海狮公司委托星辰公司办理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江浙沪皖区域首重5kg费用8元,5kg以上20kg以内按续重0.8元计算,20kg以上按0.8元/kg计算,免首重,区域外价格另议)。合同签订后,星辰公司按约为海狮公司办理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2015年1月22日经双方对账,海狮公司共欠星辰公司2014年5月至11月份的快递费18573元,其中5月份为7811元、6月份为2524元、7月份为2896元、8月份为2869元、9月份为1546元、10月份为834元、11月份为9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星辰公司递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速递服务合同》,结算单,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星辰公司与海狮公司签订的《速递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对账,海狮公司尚欠星辰公司快递费18573元,海狮公司理应按照该确定的数额向星辰公司支付。逾期不付,应属违约,星辰公司要求海狮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当涂县星辰百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快递费1857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晓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