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66号原告唐某。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