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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文均与李培坤、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均,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营业部,李培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钱文均,女,193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5672555-X。法定代表人刘庆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李乐元,该营业部经理。被告李培坤,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钱文均诉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营业部、李培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钱文均以所列诉讼主体不当,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首先,原告钱文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次,本案中,涉案车鲁HBS9**号重型栅式货车所投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亦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到庭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钱文均已预交395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钱文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