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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增与被执行人陈雨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增,张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增,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雨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增与被执行人陈雨旺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雨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陈雨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5)鹤山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增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山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昊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