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翠青与安海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青,安海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翠青,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安海生,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青与被告安海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青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青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青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翠青负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