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邵子淇、徐丽娟、邵清生、王玉贤与孔令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子淇,徐丽娟,王玉贤,孔令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邵子淇。申请人徐丽娟。申请人王玉贤。被申请人孔令君。申请人邵子淇、徐丽娟、邵清生、王玉贤与被申请人孔令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孔令君的冀×××号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抵押、质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