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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东东、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汤东东,裴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3号原告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汤东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菊花,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东东、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西工区王城办事处司法所调解,原告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高新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40元,减半收取223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