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 某 某 抢 夺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凉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一手机店内选购手机期间,趁销售人员不备,持该手机店黑色三星牌8508S手机1部逃匿,在逃跑���中被他人及该店工作人员谢某某等人抓获后扭送至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动警务室。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499元。案发后赃物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张某某等证言,凉州区公安局扣押、提取笔录、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销售手机经营场所,以选购手机为由,脱离销售人员控制范围后,趁销售人员不备之际持手机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香劲元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