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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翠,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王云翠,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原告申请,对被告王立的众泰SUV轿车及原告王云翠的担保财产丰田TV轿车的手续进行了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故对以上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告王立的众泰SUV轿车的手续。二、解除查封原告王云翠的丰田TV轿车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 剑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