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翠,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王云翠,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原告申请,对被告王立的众泰SUV轿车及原告王云翠的担保财产丰田TV轿车的手续进行了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故对以上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告王立的众泰SUV轿车的手续。二、解除查封原告王云翠的丰田TV轿车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 剑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