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诉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宁江区文化街。经营者孙长城,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红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78元,由原告承担739元;其余73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