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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艺与王凤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艺,王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85号申请人肖艺,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凤林,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9月16日离婚,房屋及承包田均归女方所有和经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业平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