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湖北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耀发,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波。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湖北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5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5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湖北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5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57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1、限30日内补办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董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