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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蒲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霞、书记员张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张x驾驶晋M665**号/晋M03**挂号车沿329省道东向西行驶,途经89KM+250KM处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撞到路右侧山体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人苏x当场死亡。经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x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张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并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助,在治疗结束后主动到蒲县交警中队配合处理事故,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家属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张x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晋M665**号/晋M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系李xx,该车登记在闻喜县xx公司名下。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苏x均系李xx雇佣的驾驶员。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苏x二人驾驶晋M665**号/晋M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闻喜县出发,前往陕西省榆林县拉煤,途中被告人张x驾驶该车沿329省道东向西行驶,途经89KM+250KM处(系蒲县薛关镇路段)时,因躲避前方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被告人张x向右打方向,导致车辆撞到路右侧山体上,乘坐人苏x被摔出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张x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到110指令,民警赶往现场确认肇事驾驶人为张x,后被告人张x被送至蒲县人民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苏x家属(系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x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苏x4万元整(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x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相互印证,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1月5日凌晨2时10分,其驾驶晋M665**/晋M-03**挂,由闻喜县出发,经侯马准备去陕西拉煤,快到午城时,由于对方一辆小车强行超车,其当时往右打了一把方向,车失控撞倒山体,车损坏,有人受伤,发生事故。2、被告人张x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2014年11月4日22时许,苏x驾驶晋M665**/晋M-03**挂号车由闻喜县计划去陕西省榆林拉煤,驶入侯马境内时换成我驾驶,苏x在后边的卧铺睡觉,途经蒲县薛关镇皮条沟路段,大约11月5日2时10分,我发现相对方向过来一辆半挂车正常行驶,半挂车后面跟着一辆小车,准备超车,我赶紧变光,以为小车不超车了,在我离对方挂车还有50米远时,小车和半挂车并行,我赶紧往右打方向车撞倒路边的排水渠后又撞倒路右侧的山体上,之后我就晕过去,醒来后发现苏x倒在车头左侧,我在路上拦了一辆车,用车上人的手机报警并打了120急救电话。3、证人李xx询问笔录,证明其系晋M665**/晋M-03**挂号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山西省闻喜县xx公司,其雇佣张x和苏x驾驶车,2014年11月4日晚19时许,张x和苏x出车,发生事故后张x通知其。4、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5日2时17分,该队接110指令“在329省道蒲县薛关路段,有一辆大车撞倒路边的山体上,有人受伤”,民警赶往现场确认肇事驾驶人张x即为报案人,被告人张x被救护车送至蒲县人民医院救治,救治医疗期主动与民警配合,治疗终结后主动投案自首,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329省道89KM+250M处及现场概貌。6、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证明2014年11月5日,该中队民警在李xx处扣押到晋M66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03**挂华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同年12月10日,返还李xx。7、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x负全部责任,苏x无责任。8、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4)第158号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张x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9、山西省蒲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蒲)公(法)鉴(尸)字(2014)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苏x死于重度颅脑损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情况表,证明晋M66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03**挂华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系闻喜县xx公司。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x于2000年9月15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A2E。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x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1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收款凭证及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家属苏xx、梁xx达成协议:被告人张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苏x家属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苏x家属对被告人张x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x从宽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刘永宁人民陪审员  马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