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委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惠娟、吴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刘惠娟,吴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委字第21号申请��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惠娟,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捷文,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惠娟、吴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后,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