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长贵与王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贵,王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徐长贵,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王天荣,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贵诉被告王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长贵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740元,由原告徐长贵负担。审 判 长 徐玉香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