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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欧阳治洪与罗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治洪,罗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03号原告欧阳治洪,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红,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欧阳治洪诉罗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治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治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治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5元予以免交(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