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欧阳治洪与罗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治洪,罗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03号原告欧阳治洪,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红,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欧阳治洪诉罗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治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治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治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5元予以免交(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