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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立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立军。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龚克,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潜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立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5年4月7日以潜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谭立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立军及其辩护人龚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潜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和潜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谭立军在为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多次通过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43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本、《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5本及“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印章1枚。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立军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人黄文灿在法庭上发表了被告人谭立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立军予以判处。被告人谭立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龚克辩称,谭立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龚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均系机关法人,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均系事业法人;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该委员会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系事业法人。被告人谭立军系潜江市金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09年至2013年期间,谭立军在为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7573.45元。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谭立军接受肖某某委托,为座落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华苑小区三区52号房屋业主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明知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通过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4本,继而持伪造的证件在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谭立军为此收取费用115271.45元,其在办证过程中向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费用22698元。2、2012年,被告人谭立军接受宋某的委托,在为宋某开发的潜江市浩口镇沿河路教师新村小区的房屋代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约39本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4本。之后,谭立军将其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约32本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4本交给宋某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明。3、2012年9月,被告人谭立军接受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本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1本,继而持伪造证件到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公司代办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为此收取费用27000元。4、2012年12月,被告人谭立军接受湖北泓豪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本,继而持伪造证件在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公司代办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为此收取费用60000元。5、2013年6月,被告人谭立军接受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本,继而委托李某某甲持伪造证件在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公司代办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为此收取费用50000元,付给李某某甲12000元。案发后,潜江市公安局民警从谭立军居住的位于潜江市建材大市场三家路1栋一单元202室搜查并扣押编号为潜国用(2012)第127、128、129、130、131、132、133及编号为潜国用(2010)第482、484、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10本;从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调取并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4292011XXXXXXXX)、《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各1本;从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取并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429201XXXXXXXX)1本。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谭立军的家属代其向潜江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赃款。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014年7月24日,潜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谭立军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其伪造的“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印章1枚,并予以扣押。被告人谭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系机关法人。2、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执法委托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机关法人,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均系事业法人;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该委员会委托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3、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系事业法人。4、证人张某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甲系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科的工作人员;企业厂房办理初始登记、商品房办理初始登记、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证件情况;商品房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时需要在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潜江市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收据存根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至2011年,肖某某委托谭立军为其开发的座落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华苑小区3区52号A、B两幢楼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并将房屋的集体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交给谭立军。后谭立军将办好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肖某某,肖某某付款115271.45元。6、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缴费通知书”的入账说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华苑小区3区52号住户明细单及缴纳费用票据存根,证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华苑小区3区52号住户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在该局缴纳相关费用22698元。7、潜江市白蚁防治所出具的说明,证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华苑小区3区52号住户没有缴纳白蚁防治费的记录。8、证人宋某的证言、《潜江市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2008年左右,宋某和张某合伙以袁某某、陈某某甲等人的名义竞拍取得潜江市浩口镇沿河路原食品仓库土地权。后在该处开发教师新村小区,共建楼房4幢。2011年左右,业主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但因宋某等人开发的小区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房屋产权证明未能成功办理。后宋某联系谭立军问上述两证能否办好,谭立军表示可以办好,宋某将土地竞标时使用的袁某某、陈某某甲等约32人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谭立军。之后,谭立军将以袁某某、陈某某甲等人的名义办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约32本、《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4本交给宋某,宋某将办好的证件交给李某某乙或李某某甲办理房屋产权证明。9、证人陈某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应宋某之邀参加过潜江市浩口镇沿河路原食品仓库处土地的竞标,当时一起参与竞标的还有袁某某等人。10、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将身份证借给宋某使用。11、证人金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乙的证言,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潜江市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辨认笔录证明,金某某、魏某某分别系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法人、副总经理;张某某乙系谭立军的妻子。魏某某在为其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过程中,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公司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无法办理。魏某某遂委托谭立军为其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以张某某乙的名义提交相关申请审批。后谭立军将办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交给魏某某,魏某某付款20000余元。1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收据存根、《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及《潜江市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姜某某系湖北泓豪家具有限公司行政经理。2012年底,姜某某委托谭立军为其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将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告知姜某某,姜某某告诉谭立军其公司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谭立军表示自己来想办法。后谭立军将办好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姜某某,姜某某付款60000元。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潜江市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辨认笔录证明,谢某某系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6月,谢某某委托谭立军为其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谭立军将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告知谢某某,谢某某告诉谭立军其公司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谭立军表示可以将该证与房屋产权证明一起办理。后谭立军将办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交给谢某某,谢某某付款50000或60000元。1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钟某系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工作人员。该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伪造。15、证人李某某甲的证言证明,①谭立军委托李某某甲为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证明,李某某甲在办理过程中,未向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费用。证件办好之后,谭立军给付李某某甲12000元;②2012年下半年,李某某甲为宋某在潜江市浩口镇沿河路开发的教师新村小区内的房屋代办过产权证明。16、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湖北泓豪家具有限公司属华中家具产业园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潜江市的招商引资政策,上述公司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华中家具产业园集中打包收费,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再收取任何费用。17、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扣押的相关物品原件、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物鉴(文)字(2014)104号文件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在潜江市金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内搜查并扣押《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等物品,从谭立军居住的位于潜江市建材大市场三家路1栋一单元202室搜查并扣押编号为潜国用(2012)第127、128、129、130、131、132、133及编号为潜国用(2010)第482、484、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10本;公安机关从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调取并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4292011XXXXXXXX)、《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各1本;公安机关从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取并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429201XXXXXXXX)1本。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10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的“潜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专用章”印文;公安机关扣押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1本上加盖的“潜江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印文;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加盖的“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专用章”印文,分别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文。18、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谭立军家中扣押的编号为潜国用(2012)第127、128、129、130、131、132、133及编号为潜国用(2010)第482、484、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相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均不一致。19、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印章,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物鉴(文)字(2014)104号文件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谭立军驾驶的汽车内搜查并扣押“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印章1枚。经鉴定,该枚被扣押印章盖印的印文,与潜江市房屋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印章加盖的印文不是同一印文。20、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①该委员会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施工许可证文本;②湖北万腾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429201XXXXXXXX),经核实,无此施工许可证编号。21、潜江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证明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湖北泓豪家具有限公司、湖北万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2、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站未为毛某某、田某、陈某某乙、郭某、陈某某甲及潜江市嘉添家具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办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也未为湖北万腾家具有限公司办理厂区竣工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23、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报案申请书,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谭立军的归案经过。24、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退赃情况说明及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谭立军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向潜江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赃款。25、被告人谭立军的供述,证明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立军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约51本,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谭立军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均成立。公诉人黄文灿在法庭上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成立。被告人谭立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能自愿认罪,且能向潜江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17573.45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龚克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谭立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所得人民币217573.45元依法应予以没收,由潜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谭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立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二、没收被告人谭立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所得人民币217573.45元,由潜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瑛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麟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