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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鸿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