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庆军与黄中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军,黄中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98号原告:孙庆军,男,汉族。被告:黄中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军被告黄中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庆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