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云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帜、袁红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一套无线电发射装置先试发内容为“你好,在哪里”的信息,然后发送内容为“沪昆高速湖南段承接货车换卡,安全包过,价最优,电138××××0822”的广告信息。12月8日,刘某在走马街镇开发区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无线电发射装置一套。经鉴定,该无线电发射装置具有完整的伪基站功能,刘某12月3日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56315条,造成56315户移动用户通信中断,影响用户时长约6秒每户。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检测报告、无线电发射机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双峰境内使用一套无线电发射装置先试发内容为“你好,在哪里”的信息,然后发送内容为“沪昆高速湖南段承接货车换卡,安全包过,价最优,电138××××0822”的广告信息。12月8日,刘某在双峰县走马街镇开发区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无线电发射装置一套。经鉴定,该无线电发射装置具有完整的伪基站功能,刘某12月3日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56315条,造成56315户移动用户通信中断,影响用户时长约6秒每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在刘某处扣押了插板1个、电源逆变器1台、黑色E49联想笔记本1台、数据线1个、天线1个、伪基站1台、诺基亚手机1部(187××××7135)、名片2盒(印有沪昆高速湖南段换卡包过,138××××0822)、PEACE手机1部(138××××0822)。2、短信群发任务列表截图,证明2014年12月3日有“你好,在哪里”字样的短信记录20条,“沪昆高速湖南段承接货车换卡,安全包过,价最优,电138××××0822”的短信记录共56295条,共56315条。3、检测报告,证明刘某使用的伪基站在2014年12月份影响用户数量为56315户,造成通信终端、严重阻碍用户数为56315户,影响用户时长为6秒每户。4、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12月8日,龙田派出所民警曹英利、王庄平在朱利来见证下对刘某的黑色比亚迪小车进行检查,在车尾箱内发现插板1个、电源逆变器1台、黑色E49联想笔记本1台、数据线1个、天线1个、伪基站1台、诺基亚手机1部(187××××7135)、名片2盒(印有沪昆高速湖南段换卡包过,138××××0822)、PEACE手机1部(138××××0822)。5、湘公物鉴(电证)字[2014]430号鉴定意见及光碟,证明在检材中检出与送检要求相关文件6个;在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名称为“短信群发任务列表”的EXCEL表格,其中显示2014年2月4日18:24:18至12月3日18:44:26发送记录422798条,12月3日当天发送记录56315条。12月3日的短信内容系;“你好,在哪里”“沪昆高速湖南段承接货车换卡,安全包过,价最优,电138××××0822”。6、娄底市无线电监测站鉴定意见,证明鉴定出无线电发射机具有完整的伪基站系统功能。7、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8、户籍资料,证明刘某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刘某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到案的经过。10、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了供述,并能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云林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