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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1号麦昌全与何桂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昌全,何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麦昌全,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17。被执行人:何桂明,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37。关于麦昌全申请执行何桂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麦昌全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鉴于被执行人何桂明至今未履行完毕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桂明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收入3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逸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