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琴与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俞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张琴。委托代理人张兵法。被告俞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琴未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