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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琴与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俞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张琴。委托代理人张兵法。被告俞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俞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琴未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