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明贵、张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贵,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张勇,李文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高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平,枣庄市山亭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张勇,农民。原审被告:李文焕,农民。上诉人李明贵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勇、李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龚爱梅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