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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明贵、张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贵,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张勇,李文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高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平,枣庄市山亭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张勇,农民。原审被告:李文焕,农民。上诉人李明贵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红叶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勇、李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龚爱梅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