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纪某某、马某某、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某某,纪某某,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官某某。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名下的财产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