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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