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69号公诉机关���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日以渝沙检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