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谢文军与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军,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谢文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辉。委托代理人曹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军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谢文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