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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甘大治诉孙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大治,孙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4号原告甘大治,女,1977年6月8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孙红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甘大治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分,用款期限3个月。原告将款项交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00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大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退还原告甘大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艳人民陪审员  崔善余人民陪审员  李士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