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家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吴家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四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892041-5。法定代表人蔡勇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为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滋滋,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云。上诉人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家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家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吴家云打架斗殴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吴家云的劳动合同。吴家云一审中承认其确实在工作时间因私事与案外人陈小波争吵,但未打架(案外人陈晓波的外伤系公司保安推搡中撞上的),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对于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所述吴家云与陈小波打架行为,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并没有明确已经构成打架的行为事实。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双方打架的现场记录,而其他的证据亦仅反映双方存在的争吵行为,不足以确定双方确实存在明显的打架痕迹而可以认定构成打架的行为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与吴家云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吴家云支付相应赔偿金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事实认为吴家云20**年7月3日入职公司,截止至2013年7月3日吴家云工作才满10年,按照满10年的标准给年休假,应当在2013年7月3日才享受。本院认为根据年度计算,2013年吴家云工作满10年,其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待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高温补贴的问题。经核查,双方一致确认吴家云系在室内工作,且有风扇降温。但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家云工作场所的温度已降至33℃以下,故应当向吴家云支付2013年的高温补贴。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