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恒崎、李翠华等与寇建文、张振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恒崎,李翠华,寇建文,张振山,张加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63-1号原告姚恒崎。原告李翠华。被告寇建文。被告张振山。被告张加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恒崎、李翠华诉被告寇建文、张振山、张加津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寇建文、张振山、张加津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新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