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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苏贵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苏贵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赵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贵堂。委托代理人古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贵堂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就同一仲裁裁决即邯劳人仲案(2011)222号仲裁裁决书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伟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人民陪审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肖彩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