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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冯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孙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