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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太原市双翼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双翼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6号。法定代表人单晓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双翼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因于被告太原市双翼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