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396���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曾用名尹冲冲),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0年7月1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4时1时许,被告人尹某与刘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钻石凯越KTV包厢唱歌时,尹某窃得刘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5900余元。同日,被告人尹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尹某已悉��退赔赃款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人民币59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有劣迹,酌情予以考虑,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