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兵与被执行人刘良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27号申请执行人杨兵与被执行人刘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制作(2012)宣民一初字第02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良安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良安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兵货款3043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0.50元、执行费16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良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良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