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章建、赛秀峰、贺福利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章建,赛秀峰,贺福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春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波,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章建,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俊鹏,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赛秀峰,男,回族,1949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勤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福利,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章建、赛秀峰、贺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相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