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丛宝与祝雪君、陈志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丛宝,祝雪君,陈志根,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94-1号申请执行人周丛宝。委托代理人葛治华,浙江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祝雪君。被执行人陈志根。被执行人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高锡标,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9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38675.00元,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