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堂民一初字第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何沛明等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何沛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堂民一初字第11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村。法定代表人郭容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照庭,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何沛明,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沛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何沛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568.39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67568.39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何沛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东莞市东联纸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67568.3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