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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四川省裕华木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猛,四川省裕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叶华猛,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裕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629665-4。法定代表人罗体彬。申请执行人叶华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待遇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4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裕华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华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49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