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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戈梨华与夏有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梨华,夏有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戈梨华,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夏有福,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梨华与被告夏有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梨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有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戈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返还原告222.50元,余款222.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