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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代品与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品,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64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代品。被执行人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法定代表人海内国,厂长。被执行人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安钦,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代品与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江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08)龙马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过户房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泸州市民族光跃综合厂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东段3号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归于陈代品,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陈代品时起转移。二、陈代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