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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洋波与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波,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洋波,男,生于1990年11月26日,住西峡县丹水镇南岗村黄栋栎树店88号。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法定代表人高卫国,系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超,男,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张洋波与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现因双方需庭外协调和解,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丰敏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江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