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与张永刚、孙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张永刚,孙海燕,刘申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住滨州市黄河二路417号。负责人王金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宁,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刚,个体户。被执行人孙海燕,个体户。被执行人刘申申,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