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康席席与孙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席席,孙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康席席,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雨,男,3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席席与被告孙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席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席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席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席席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