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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康席席与孙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席席,孙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康席席,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雨,男,3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席席与被告孙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席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席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席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席席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