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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拴马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拴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陈拴马。委托代理人张蔓、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拴马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